广州南方学院护理与健康学院校友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州南方学院护理与健康学院校友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南方学院护理与健康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是广州南方学院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热爱祖国、热爱母校,按照“以沟通为基础、以情感为纽带、以服务为手段、以共赢为目标”的工作思路,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以及海内外校友相互之间的联系,增进相互间的友谊,促进教学、医疗、科研、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发扬学校“厚德、真理、忏思、拼搏”精神,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团结海内外校友努力开拓,不断创新,共同为祖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州南方学院校友总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广州南方学院护理与健康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及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学院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三)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学院及母校,扩大学院以及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院的事业发展,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
(四)协助学院收集、整理院史资料。发挥校友作用,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优良校风、教风、学风的建设;
(五)举办有利有祖国、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母校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学院发展历史中就读、就学的各类人员均为学院校友,其中包括本科毕业、结业、肄业学生。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广州南方学院护理与健康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校友荣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为护理与健康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除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除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免除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由历届广州南方学院护理与健康学院优秀校友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设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校友组织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在校友集中的地区,可成立地方医院校友会,名称统一称“广州南方学院护理与健康学院XX医院校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学院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州南方学院校友总会,经广州南方学院校友总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xx月xx日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