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4日至30日,健康与护理系2016级和2017级各个班级纷纷开展了本学期最后一次班会活动。在班会上,各位班主任向同学们宣读了考场纪律:
一、不遵守考场秩序的行为和后果
学生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不遵守考场秩序,由监考人员当场予以纠正,并报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同时该门课程总成绩可按不合格记载: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4.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文字资料、电子资料、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
二、考试作弊的行为和后果
学生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该门课程总成绩记为零分:
(一)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1.在考场内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劝告者;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4.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
5.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
6.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文字资料、电子资料、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经监考人员提醒,在考试开始后仍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可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
2.闭卷考试开始前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并于考试中使用。
(三)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3.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搜索或询问他人考试有关资料者;
4.互相交换试卷、答卷或者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四)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1.由他人代**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三人以上共同作弊或参与三人以上的组织作弊者(如建微信群作弊);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者;
4.盗窃试卷者;
5.考试结束后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成绩者;
6.曾经两次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第三次作弊应当受处分者;
7.其他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2018年6月24日至30日,健康与护理系2016级和2017级各个班级纷纷开展了本学期最后一次班会活动。在班会上,各位班主任向同学们宣读了考场纪律:
一、不遵守考场秩序的行为和后果
学生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不遵守考场秩序,由监考人员当场予以纠正,并报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同时该门课程总成绩可按不合格记载: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4.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文字资料、电子资料、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
二、考试作弊的行为和后果
学生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该门课程总成绩记为零分:
(一)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1.在考场内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劝告者;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4.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
5.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
6.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文字资料、电子资料、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经监考人员提醒,在考试开始后仍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可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
2.闭卷考试开始前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并于考试中使用。
(三)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3.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搜索或询问他人考试有关资料者;
4.互相交换试卷、答卷或者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四)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1.由他人代**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三人以上共同作弊或参与三人以上的组织作弊者(如建微信群作弊);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者;
4.盗窃试卷者;
5.考试结束后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成绩者;
6.曾经两次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第三次作弊应当受处分者;
7.其他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